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破200亿元 保持历史高位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获得的消息称,2014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为203.7亿元,继2013年后再次突破200亿元,保持历史高位。其中,石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入库额为129.1亿元,虽出现下降,仍占总额的63.4%;铁、铜、锌等固体矿产增幅明显。
2014年度,全国26个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超过1亿元,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超过20亿元。受国内大宗矿产品产供销增速回落、矿产品价格普遍下降和油气煤炭税费政策调整的影响,全国约2/3省份的征收入库额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尤其是以油气、煤炭资源为主要费源的省份。其他约1/3省份的征收入库额出现增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青海7省(区)增长幅度超过20%。从矿种来看,固体矿产征收入库额增长,能源矿产下降。铁、铜、锌、金、磷矿、钾盐、水泥用炭岩、矿泉水、建筑石材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等主要缴费矿种都有较大增幅;第四季度,石油、煤炭减幅明显,2014年征收额较2013年分别下降了20.4%和16.6%。
为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各地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的引导作用,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利用废石、尾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依法给予减免。2014年,全国共为矿山企业减免6.53亿元,比2013年增长49.8%。与此同时,2014年,各省(区、市)加强清缴追缴工作,追缴额达29.03亿元。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常态下税费政策的变化,继续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定,继续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避免国家权益的流失。此外,各地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与矿产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将缴纳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点内容,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加强开采回采率考核与征收挂钩。